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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家印花稅

買家印花稅 Buyer’s Stamp Duty (BSD)

前言 :  由2012年10月27日起,就住宅物業交易加徵「買家印花稅」。除非獲豁免,「買家印花稅」適用於2012年10月27日或之後就住宅物業所簽立的買賣協議或售賣轉易契。「買家印花稅」是在現有的從價印花稅及「額外印花稅」(如適用)之上,就住宅物業交易加徵的印花稅。

對象 : 非香港永久性居民 及 非代表自己的香港永久性居民

問 : 在什麼情況下須繳納「買家印花稅」 ?

答:除非獲豁免,「買家印花稅」適用於2012年10月27日或以後就住宅物業所簽立的「買賣協議」或「售賣轉易契」,買方或承讓人為代表自己行事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即該人為物業的名義及實益擁有人)則除外。

 

問:由誰人支付「買家印花稅 」 ?

答:買方或承讓人須負上繳納「買家印花稅」的法律責任。

 

問:若有限公司的所有股東和董事均為香港永久性居民是否可獲豁免徵收「買家印花稅」?

答:所有有限公司,不論其股東和董事的居民身分,在2012年10月27日或以後取得住宅物業,均須繳納「買家印花稅」。

 

問:「買家印花稅」在何時繳交 ?

答:「買家印花稅」須在該有關須予徵稅的文書簽立日期後30天內繳交。如加蓋印花的期限是在《2014年印花稅(修訂)條例》刊憲日期(即2014年2月28日)之前開始,「買家印花稅」則須在修訂條例刊憲之後的30天內(即2014年3月30日前)繳交,由於2014年3月30日為星期日,繳稅的最後期限會順延至2014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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