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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土地買賣地租地稅政策

地租

地租由差餉物業估價署徵收,按每年4 個季度,連同差餉一起徵收。每年地租的金額,為該物業計算地租的應課差餉租值的 3%,並會按照應課差餉租值變動而調整。下列三類物業,需繳付地租:

  1. 位於九龍界限街以北、新界及離島區的物業;
  2. 於1985 年5 月27 日或以後獲批土地契約的物業 (不論位於港島、九龍或新界);或
  3. 獲得在1985年5月27日或以後延期的不可續期契約的物業 (不論位於港島、九龍或新界)。

新界原居民所擁有的鄉郊物業,如符合《地租(評估及徵收)條例》第 4 條的要求,便可申請地租優惠。有關地租優惠的詳情,要向新界各區地政署查詢。


香港按照《中英聯合聲明》附件三的規定制定有關批出或出租土地的政策。

香港一般批租土地的契約年期,不得超逾2047年6月30日,有關契約的承租人須每季繳納地租,承租人即一般稱作「業主」以換取在租契文件所指明的年期(即租賃期)內擁有和佔用土地的權利。費用相當於有關土地應課差餉租值的百分之三(即3%)。

香港的私人土地其實並非真正私人,香港所有土地均屬香港政府擁有,香港政府透過賣地(賣的只是有期限的土地使用權)及租地的方式,政府以「 批地 」形式 , 即以政府租契 前稱 「 官契 」以長期或短期等租約形式批有限期出土地使用權合約,給中標發展商建樓開賣,政府以「 批地 」形式 , 即以政府租契 前稱 「 官契 」租出 。

承租人即 「 業主 」 須向政府繳付地租  前稱 「 地稅 」 ,以換取在租契文件所指明的年期  即租賃期 內擁有和佔用土地的權利。

所有新界及新九龍界限街以北的土地契約已於1997年6月27日屆滿 。但根據 《 中 英 聯 合 聲 明 》附件三的規定 ,1997年6月30日前屆滿的不可續期土地契約可以不用補繳地價而自動續期至2047年6月30日 ,惟須由續期日起繳交一項新地租 。

此外 , 在1985年5月27日( 即聯合聲明的生效日期 )後批出的土地契約,不論位於港島 、九龍或是新界,均須由1997年7月1日起繳交新地租。現時全港共有約160萬項物業須繳交地租


地稅

地稅係由地政總署徵收 ,九龍界限街以南及港島區,並於 1985 年 5 月 27 日之前獲批土地契約的物業,均需要繳納地稅。

少人問的是地稅一項 : 什麼是地稅,先看大前提: 香港的私人土地,一般由政府以「批地」形式,即以政府租契 亦稱為「官契」或「地契」租出。

承租人即「業主」須向政府繳付地稅或地租,才可在契約指定的時間內使用該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