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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房屋租賃的實務與程序

出租物業的程序一般由業主將物業在租務市場上放租開始。在香港,業主普遍會透過地產代理將物業出租。以下是透過地產代理及律師樓出租物業的實務與程序。

1. 業主透過地產代理將物業放租。

2. 租客透過地產代理物色適合物業。

3. 業主及租客透過地產代理就租賃物業的基本條款商議,如每月租金、租賃期限(期間及起租期)、租賃包括之傢俬及電器等。

4. 業主發信給業主物業承按人,以徵得承按人同意出租物業。

5. 業主與租客簽訂臨時租約,租客支付業主首期按金。

6. 臨時租約可能訂明租賃須得承按人同意才生效。

7. 雙方各自委任代表律師(在沒有利益衝突的情況下,雙方可委任同一間律師行辦理)。

8. 業主的代表律師草擬正式租約,並送交租客的代表律師審閱。

9. 如有需要,租客的代表律師會修改正式租約的草稿,以保障租客的權益。

10. 雙方透過代表律師達成正式租約條款的協議。業主的代表律師把一式兩份的正式租約送交租客的代表律師。

11. 租客的代表律師安排租客簽署正式租約,並同時支付按金餘額及一個月上期租金(作為預繳租賃首個月的租金)及律師費和印花稅(與業主平均分擔)。

12. 租客的代表律師在臨時租約訂明簽署正式租約的日期或之前,把正式租約及按金餘額及一個月上期租金送交業主的代表律師。

13. 業主的代表律師安排業主簽署正式租約,並發放按金餘額及一個月上期租金給業主。業主須支付律師費及印花稅(與租客平均分擔)。

14. 業主的代表律師安排業主簽署表格CR109(一式三份)。

15. 業主的代表律師通常會安排將租約(一式兩份)送交印花稅署繳付印花稅,並將表格CR109(一式三份)送交差餉物業估價署。

16. 當租約(一式兩份)已繳付印花稅後,業主的代表律師會經租客的代表律師歸還一份給租客,並將另一份給予業主。

在其他的情況,業主與租客可能只透過地產代理商議租約條款,然後簽訂一般在書店可以買到的標準租約。在這些情況下,上述的實務與程序可能有所不同,地產代理通常會協助業主與租客簽訂租約(一式兩份)、交收按金、安排租約繳付印花稅,提醒業主向差餉物業估價署呈交表格CR109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