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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A通告2012中文版

近日瀏覽EAA網站,睇下有乜更新,係佢地最新消息內的網上特別通告內有個叫“致物業管理公司信件 ─ 有關無牌從事地産代理工作(只提供英文版本)”,好奇望望係因為話(只提供英文版本)呢句,睇睇有乜特別要只得英文版本。

內容講乜,唔係好長編就將佢翻譯中文,當然意思上係非百分百原來口味,翻譯係盡量做到最接近估測作者原意的譯出,都係個句–> 翻譯中文比大家係參考之用,以原有網站英文版的意思為準啦!

為左比人可以對比下原文,特意將翻譯後中文字既位置同英文夾番dd,所以有D位置會直譯方式。比多D唔同語言既人都知下啦。不過已是2012年出的通信。


 官方網站通告經翻譯後意思約如下:

2012年12月12日 致: 物業管理公司

關注: 管理層人員 有關: 未有牌照從事地產代理工作

地產代理監管局( 監管局) 是根據《地產代理條例》而成立的法定機構。其主要職能包括規管香港地產代理的執業。

監管局最近收到投訴關於有物業管理公司指示其大廈管理員在未有牌照的情況下從事地產代理工作,通過收集住戶欲取得或處置其物業的有關銷售/購買信息,然後將取得的資料提供予地產代理公司以換取轉介費。監管局正就有關投訴進行調查。

地產代理工作,其定義已載於《地產代理條例》中的第2部份。具有廣寬的含義。即是,意思是任何指在業務過程中為客戶 (a)從事介紹關於客戶的第三者而想取得或處置物業而進行的洽商工作,或 (b) 從事為客戶介紹後或洽商,以取得或處置物業。

監管局認為轉介客戶給地產代理以圖出售,購買或租賃有關在香港境內的物業可能被定義構成為」地產代理工作」 根據地產代理條例,與此同時,任何人/公司從事地產代理工作的業務必須領有有效的地產代理牌照。

監管局想提醒物業管理公司,不要讓其大廈管理員或其他職員,在未持有地產代理牌照或營業員牌照的情況下,從事轉介客戶給地產代理公司因為這行為可能涉及無牌從事地産代理工作,及根據地產代理條例,任何人無領有有效牌照而從事地産代理工作屬刑事罪行。

請同時提醒你們的大廈管理員及職員注意有關轉介客戶給地產代理公司可能涉及地産代理工作及在無領有有效牌照情況下從事有關地産代理工作屬刑事罪行。

 

原犒英文的本 http://www.eaa.org.hk/Portals/0/Sections/CC/2012_Dec/Unlicensed_EA_Work_20121212.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