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發生香港律師會委託另一間律師行接管某律師行事件,引致多名經此行處理「大訂」支票進行物業交收的買家一方大訂被凍結,有法律界人士建議受影響買家入稟法院申請要求交還大訂支票。
據聞買家委託律師行處理樓宇買賣時,「大訂」支票抬頭有可能會寫上代表自己一方律師行的名字,律師行實質上是以信托人身份代處理「大訂」支票 。
新聞報導有律師建議支票抬頭直接寫買家姓名,其實都有機會有風險存在,例如賣家收了大訂後失蹤,呢種情況就比律師行被接管更唔好了。
個案話比大家知,「大訂」支票 Stakehold 寫律師行名稱時,或者最好可能可以寫多句 「訂金交予律師作為信托人」 「Purchaser`s deposits paid to solicitor as stakeholder」 ,可能可以用作證明支票款項是「大訂」之用,與律師行無關係,多一種方法,就自然穩陣多一步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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