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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印花稅收費 由2013年2月起

坐落香港的不動產買賣或轉讓

 

財政司司長於2013年2月22日宣佈,政府將修訂《印花稅條例》,調高「從價印花稅」的稅率。從價印花稅的新稅率如下:

(如所計得的印花稅包括不足$1之數,該不足之數須當作$1計算。)

代價款額或價值

收費

超逾

不超逾

$2,000,000

1.5%

$2,000,000

$2,176,470

$30,000+超逾$2,000,000的款額的20%

$2,176,470

$3,000,000

3%

$3,000,000

$3,290,330

$90,000+超逾$3,000,000的款額的20%

$3,290,330

$4,000,000

4.5%

$4,000,000

$4,428,580

$180,000+超逾$4,000,000的款額的20%

$4,428,580

$6,000,000

6%

$6,000,000

$6,720,000

$360,000+超逾$6,000,000的款額的20%

$6,720,000

$20,000,000

7.5%

$20,000,000

$21,739,130

$1,500,000+超逾$20,000,000的款額的20%

$21,739,130

8.5%

* 有關調整從價印花稅的新稅率的落實,有待立法會通過有關修例建議。

闡明「從價印花稅」的應用及計算方法
1.問:陳先生為香港永久性居民,他在香港沒有擁有任何住宅物業。在2013年3月1日,他簽立臨時買賣協議,以300萬元購入一個住宅物業。他須繳納的「從價印花稅」是多少?

答:由於陳先生在取得有關住宅物業時,在香港沒有擁有任何其他住宅物業,「從價印花稅」會按舊的稅率計算,款額為45,000元〔即300萬x1.5%〕。

1.問:在什麼情況下須以新稅率繳納「從價印花稅」?

答:除非獲豁免或另有規定,任何於2013年2月23日或以後簽立,以購買住宅或非住宅物業的買賣協議,均須以新稅率繳納「從價印花稅」。新稅率亦適用於在該日或以後所簽立的售賣轉易契(除非有關交易的買賣協議於2013年2月23日之前已簽立)。
然而,「從價印花稅」新稅率不適用於在簽立買賣協議或售賣轉易契,購買住宅物業時,買方或承讓方為香港永久性居民,他們是代表自己行事,以及沒有在香港擁有任何其他住宅物業;在此情況下,舊的「從價印花稅」稅率將適用。另見以下第12題。

12.問:在甚麼情況下,以新稅率計算的「從價印花稅」不適用?

答:我們建議〔有待有關法例的通過〕,以新稅率計算的「從價印花稅」不適用於下列情況:
(i) 買方是香港永久性居民,而他在購買有關住宅物業時,是代表自己行事及在香港沒有擁有任何其他住宅物業;
(ii) 由多於一名香港永久性居民以分權擁有人或聯權擁有人方式共同購入住宅物業,而他們在購買有關住宅物業時,各人均是代表自己行事及在香港沒有擁有任何其他住宅物業;
(iii) 由一名香港永久性居民與其非香港永久性居民的近親〔即配偶、父母、子女、兄弟或姊妹〕以分權擁有人或聯權擁有人方式共同購入住宅物業,他們在購買有關住宅物業時,各人均是代表自己行事及在香港沒有擁有任何其他住宅物業;
(iv) 近親之間買賣或轉讓住宅物業,不論他們是否香港永久性居民及在購買或轉讓該物業時,是否在香港擁有任何住宅物業〔在上述情況,「從價印花稅」舊的稅率適用〕;
(v) 提名一名在香港擁有住宅物業的近親〔不論是否香港永久性居民〕簽立轉易契〔在上述情況,「從價印花稅」舊的稅率適用〕。如該名近親在香港沒有擁有其他住宅物業,則無須繳納「從價印花稅」。
(vi) 購買人購買住宅物業或非住宅物業是由法院判令或命令作出或依據法院判令或命令作出的,該等法院判令或命令包括不論是否屬《稅務條例》〔第112章〕第2條所指的財務機構的承按人取得的止贖令;
(vii) 屬《稅務條例》〔第112章〕第2條所指的財務機構的承按人,或該承按人委任的接管人,透過不同方式取得已承按的住宅物業或非住宅物業;
(viii) 根據遺囑或無遺囑法的規定,將物業轉讓給已故人士的遺產受益人;
(ix) 相聯法人團體之間進行的物業買賣或轉讓;
(x) 把物業轉售或轉讓予政府;
(xi) 購買住宅物業或非住宅物業〔包括空地〕作為重建之用〔見以下第26題〕;
(xii) 因根據《收回土地條例》〔第124章〕而被收回、或因市區重建局重建項目或土地審裁處根據《土地〔為重新發展而強制售賣〕條例》〔第545章〕作出售賣令被收購舊物業,而購入有關的住宅物業或非住宅物業;及
(xiii) 《稅務條例》〔第112章〕第88條認可的慈善機構接受餽贈的住宅物業。

印 花 稅 收 費 表 2013 下載 PDF –>  IRSD123(C).pdf

續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