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額外印花稅 計法 2013

額外印花稅 – Special Stamp Duty (SSD)

1.問:在什麼情況下須繳納「額外印花稅」?

答:如符合下列三項條件,而又並非 獲豁免的交易,便須繳納「額外印花稅」 –
(i) 該交易涉及買賣或轉讓住宅物業;
(ii) 賣方或轉讓方於 2010 年 11 月 20 日或之後才取得有關物業;及
(iii) 賣方或轉讓方取得有關物業後,於 24 個月或以內(如物業是在2010 年 11月20 日至 2012 年10 月26日期間取得)或 36 個月或以內(如物業是在 2012 年10 月27日或之後取得)處置(包括轉售或轉讓)該物業。

換言之,如某人於 2010 年 11 月 20 日前已取得住宅物業,不論他其後在什麼時候處置該物業,都無須繳納「額外印花稅」。

6.問:如何計算「額外印花稅」?有關的稅率是多少?

答:「額外印花稅」的計算方法如下:–
物業交易的代價款額或物業市值(以較高者為準)x適用稅率;
適用稅率按賣方或轉讓方轉售或轉讓前持有物業的不同持有期而定:

由2010年11月20日起,任何以個人或公司(不論在何地註冊)名義,在2010年11月20日或以後取得住宅物業,並在取得後24個月內將其轉售,均須繳交「額外印花稅」。

「額外印花稅」是根據物業交易的代價款額或物業市值 (以較高者為準) , 按賣方或轉讓方轉售或轉讓前持有物業的不同持有期而定的稅率計算 :

如物業是在2010年11月20日至2012年10月26日期間取得

持有期 稅率
6個月或以內 15%
超過6個月但在12個月以內 10%
超過12個月但在24個月以內 5%

 

如物業是在2012年10月27日或之後取得

持有期 稅率
6個月或以內 20%
超過6個月但在12個月以內 15%
超過12個月但在36個月以內 10%

 

詳情 > http://www.ird.gov.hk/chi/faq/avdexample.htm